(接續「演講筆記:沈清楷:寬恕的疑難——不可能與困難,之三」)
演講提問與回答:
一、
問:大敘事的寬恕架構與個人向度下的寬恕架構一樣嗎?
答:關於對與錯的判定,要先認為其並不是困難的,因此才能談論寬恕,因為對錯的判斷是談論寬恕的前提。
國家的寬恕應該屬於形式上的寬恕,而非實質。我們時常賦予國家一個人格,然而事實上,國家是一個抽象的、被想像與建構出來的存在,並無權利/力扮演道德的角色,自然也無法進行寬恕,除非是政教合一的國家。
當歐蘭德說「這是一場戰爭」時,我便知道有一場屠殺將要開始。戰爭帶來了合理化入侵的理由,藉由標榜「正義之士」的旗幟,戰爭得以施展。我們是如何創造了假的正義,因而掩蓋了內在對真正正義的渴望?我們如何不被現實利益的屈就所扭曲,遺失了自身內在的堅持?
或許我們所談的所有信念,都是口號而已,只是一種無限重複的儀式,提供我們能夠不斷重複反省的機會罷了。不然我們為什麼做這個呢?討論不正是幫助我們未來共同生活的可能性?
二、
問:以政府為主體去推動轉型正義,如果只是揭露真相,要怎麼讓大眾去評斷「真相」?社會運動者的代言與呼籲,對於真正受害的人有什麼意義?
答:當我們談論轉型正義時,要盡可能排除道德性的修辭,並且亦不可輕易代言、保證「寬恕」,因為寬恕是加害與受害者(或家屬)之間的個體性問題。
歷史記憶與歷史反省的意義何在?我們怎麼將歷史的辨証放入我們的教育之中?歷史的意義不就在於:讓我們有一個共同的基礎——我們知道我們的過去是不完美而破碎的,但不需要否認這一點,也不需要建構出偉大的光環。
制度所遺留下來的惡,會利用人性中的貪婪與惡意,讓未來的人們也成為共犯結構的一環。我們要排除道德化的情感,承認「轉型正義有其做不到的事情」,但也有做得到的事情,例如真相與真相的教育化,提供一個「歷史認知」給社會大眾,亦即憲法中的「知的權利」。
三、
問:身為加害者的政府真的能夠承認加害,並教育化嗎?是不是得要依靠民間?
答:歷史的問題,牽涉到事實與詮釋的問題。歷史相對論的詮釋方式(天下合久必合合久必分等)與沒有解釋沒什麼不同,但卻可以藉此排斥其他解釋的存在。歷史教科書應該要提供發問的空間,而不是成為意識形態的教育,讓學生在詮釋與試圖表述自己的過程中找到意義。
我舉個比利時的例子。比利時政府在討論歷史教育時,有一個質疑誕生了:「比利時才建國兩百多年,有什麼好寫的?」這個問句凸顯了人們看待歷史的視角中,存在著什麼樣的問題?歷史的工作是不是在這樣的語境中被縮減了?面對歷史,同時意味著:揭露自身的惡、反省自身的過錯。因此,即便是一個建國歷史並不悠久、國土面積並不廣大的國家,也不見得一定要用大國的思維去思考歷史的問題。
以下事物是讓人恐懼的:一、沒有事實、捏造事實、將神話事實化理解。二、對事實只有單一詮釋。因此,歷史教育應該注重求證的過程,並承認「無法求證」與歷史空缺處。
四、
問:轉型正義鼓勵揭露真相與鼓勵討論,會不會是另一種對於當事人的傷害?怎麼處理這種傷害?當解釋權逐漸擴大,解釋的蔓延會不會是另一種惡意?
答:我們可以看其他國家的例子,例如南非轉型正義等等。
陳深景出獄後,因為有調查局的介入,每一份工作都不超過三個月。如果你是店家,你聘不聘他?你要相信官方的言論,還是私人的辯白?在每一個過程中,這些問題都在考驗「當下」的「旁觀者」,也就是我們。而我們的同理心,不就建立在「我們一樣脆弱」這一點上嗎?我們必須去思考:人在什麼樣的情況下,脆弱會被引誘,因此成為惡?我們是不是常常把個人的選擇,本質化為一個群體的選擇?
五、
問:轉型正義中所討論的反人類行為、政府對人民的大屠殺等,與國家對國家發動的反恐戰爭等,是能夠同一而語的事物嗎?如果不是,它們各自衍伸而出的寬恕結構,是不是也存在著程度上的差異——在如此的情境下,寬恕的結構會不會變得寬鬆?
答:戰爭與恐怖攻擊之間有一些共同點,即:暴力合法化、無差別殺人、殘忍性。藉由歐蘭德「戰爭行為」這樣的類比,讓我們意識到一個問題:為什麼戰爭「感覺」有一個更高的正當性,相較於恐怖攻擊而言?類比是讓我們反省暴力本身的手段之一。
「完蛋了,那個刻板印象已經趨不走了。」無所不在的媒體成為我們進行不由自主判斷的來源。這些觀念與意識型態是我們自己置入的嗎?並不是,將恐怖主義與暴民並置是錯誤的。這是呈現鎖鏈形態的問題:多族群如何在歐洲共同生活,而不被恐怖攻擊創造的偏見,打造成為被建構的弱勢?恐怖攻擊之後,我們如何失去了信任的基礎?對彼此差異無法容忍?基於使社會穩定的信念,媒體為什麼能把血腥畫面與受害者的脆弱赤裸地公佈出來?
而針對寬恕結構是否會因此不同此一問題,我想,或許這其中也沒有寬恕的問題,因為寬恕問題的前提,是為加害者與受害者的同時存在。恐怖攻擊如果被歐蘭德戰爭化,那便成為國與國之間的武力往來,且戰爭中的加害與受害關係是國家對人民,所有的參戰國家(無論戰勝戰敗)都是加害,所有人民都是被害。(此說法來自於一場台大教授花亦芬老師的演講)
寬容與寬恕並不相同:寬容存在著面對差異時的包容度(「容」),需要被轉化為政策的落實,這時寬容才具有積極的倫理性與政治性意義。另一方面,當國家的權力急遽擴張時,寬容能使其權力緩和化,此寬容透過政策(被允許的程度擴大)層面來落實。
六、
問:談寬恕的前提是不是要先爭取到話語權?因此,是不是勢必要進入國家機器中掌握權力,才有可能談論寬恕?
答:如果必須擁有權力才能寬恕,那將是危險的,因為如此便抹滅了「真誠」的必要,成為屈服於權力下的懺悔。你懺悔是假的,但你服從權力是真的,這就是國家暴力要的。更可怕的是,有許多人會將這種罪與懺悔內化到自身,認為自己真的是有罪,並且為此而真正懺悔。
國家沒有寬恕人的能力(說法見上述),因為國家這個概念本身便具有暴力性,表現在刑法、軍事等。不可將寬恕與國家等同並論,只有受害者才有條件寬恕他人。
寬恕必須要回到一種神秘、人內心的柔軟、象徵、奇蹟……的向度,一如「小小的奇蹟」。
此外,我們必須看到威權到民主的過程。在過去威權政體造成的不義中,共犯並非全然沒有自由的空間,事實上,他們在進行不義手段時,擁有一定的模糊地帶。存在著這樣兩種共犯:具有良心而手段節制的共犯、手段浮濫的共犯。因此,我們並不可以把共犯、加害、受害者無限擴大。
(完)
(寫於20160404 22:0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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