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接續「演講筆記:沈清楷:寬恕的疑難——不可能與困難,之一」)
德希達的論述中,圍繞著這樣的核心:寬恕有沒有可能?若是寬恕「能夠被寬恕的事物」,那麼作為寬恕對象的事物,在進行寬恕之前就已經被原諒了,這樣寬恕還需要存在嗎?如果寬恕的對象是「不可被寬恕的事物」,亦產生了一個矛盾:既然是不可被寬恕的,我們談的寬恕究竟有沒有意義?
沈清楷提及了一本著作《記憶、歷史與遺忘》(應是法文直譯),其中的最後一章裡,作者回應了德希達的看法:寬恕是困難的,但並非不可能。德希達在日後如此回覆道:如果寬恕是極端困難的,那麼它跟不可能有什麼差異?
藉此,沈清楷切入了講座的主要架構。寬恕的對象,必然帶著「錯誤」的色彩,而事物要是「錯誤」的,勢必擁有一個價值判斷基準作為前提;推衍繼續進行,則要產生這個價值判斷,必定有一個事件的發生。這便意味著,「事件真相」的澄清與瞭解是做出價值判斷的重要前提,但在台灣的歷史脈絡之中,真相卻失落在政治權力的操控之中,我們仍然依靠著大量的歷史空缺處,無能以更多的史料,重建過去事件的真相,因此也無法對事件作出價值判斷。在這樣的處境之下,我們如何能夠去談論寬容與寬恕?我們與寬恕的對象(被判斷為錯的事件)之間距離太過遙遠,身在台灣的我們,口中所說的「寬恕」究竟是什麼?
問題產生了:我們要寬恕什麼?誰可以被寬恕?誰願意被寬恕?沈清楷說道,有些加害者否認了「加害」這個施予在他身上的身份,因此不願被寬恕。他們或許會這麼說:「我會這樣做也是受到時勢的逼迫,你們要跳脫自身的框架來理解為什麼我會做出那些選擇。」意味著:時代的壓力與重量,壓制了個人的心靈。而我們即便梳理了當時的時代背景與社會建置,試圖理解他們是受到什麼樣的社會結構力量驅使,進而落實為行動,我們仍無法改變這樣的一個事實:有人受害了。
沈清楷舉了五個情境,在各個情境中設計了一些受害者與加害者、受害者與旁觀者、加害者與旁觀者的對白,這些情境分別是「無法原諒的受害者」、「不願被原諒的加害者」、「不原諒的受害者」、「旁觀者的正義之一」、「旁觀者的正義之二」,我在下文分別列點敘述:
一、無法原諒的受害者
其中有一句我記下的對白,出自於受害者的口中:「若是我要好過一些,只能遺忘你對我造成的傷害。但我需要牢牢記住。」
由此引伸出的問題,是這樣的:如果我們肯定寬恕並非他律而是自律,那麼受害者有沒有義務要去寬恕加害他的人?為什麼社會上的輿論中,處處可見這樣的義務?
二、不願被原諒的加害者
一句對白,加害者說:「你知道你的原諒沒有任何意義嗎?即使認錯我也不需要你的原諒。你需要的是我的屈服,好讓你好過一些?你真的原諒我嗎?你的寬恕難道不是在呼喚我的內疚?讓我在良心中譴責自己?我不是你與你的過去和解的手段。我們的和解不過是種假象。」
另一句對白,加害者說:「你可以懲罰我,但你不要寬恕我。」
由上述的對話,我們可以察覺寬恕並非面對錯誤的唯一方式,意即寬恕不必然會發生。為什麼在懲罰之外,我們需要增加「寬恕」?加害者不願被寬恕時,寬恕有沒有意義?寬恕與懲罰的差別,在於寬恕並不存在著「比例原則」;而寬恕之所以要成立,需要具備加害者「真誠地自認為錯」與受害者「真誠地願意寬恕」的前提。
三、不原諒的受害者
受害者這麼說:「我的原諒這不是讓一個充滿悔意得你覺得無地自容?寬恕難道不是更大的懲罰?因為不想懲罰你,我選擇不原諒你。」
這裏的受害者身上,善意是存在的:為使加害者內在產生的內疚情緒不持續擴大與存在,因此透過不寬恕來達成目的。
四、旁觀者的正義之一
作為社會集體壓力意象的旁觀者說:「跟社會大眾跪下你這樣做不覺得可恥嗎?」
在這裏,沈清楷提及了「和解」之所以有意義,是建立在「有人犯錯」的前提上。他說:「如果不需要和解那有多好?」意味著:我們對真相揭露的堅持,正呼應了我們對外來的想望——避免未來不必要的和解。
五、旁觀者的正義之二
旁觀者說話了:「一起拍個照吧,表示你們的和解。要原諒、要放下、要和解。」
我們時常需要面對他人過去的苦難與創痛,無論是上述那樣過快且去脈絡地要求受害者和解與寬恕;或是建立起受害者的陪伴機制,並仍企求寬恕與和解的信念,兩者皆不脫「對於寬恕的想像」的命題。
為什麼只是想像?大多數人從未真正進入「寬恕的狀態」之中,日常生活中的寬恕(在口語時常是「原諒」)常常僅是一種安慰他人,或者自我安慰的手段與藉口,並不是真正誠實的寬恕。
寬恕會不會只是遺忘的變形或結果?記憶與寬恕是不是沒有相容的可能性?
——我們要認知到:和解、寬恕、原諒的發生,並非自然而然的。
(待續)
(寫於20160401 00:10)